一、人民调解的受理
1、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,受理调解纠纷;当事人没有申请的,也可以介入调解,但当事人表示异议的除外。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,可以书面申请,也可以口头申请。
2、受理调解纠纷,应当登记。当事人申请调解纠纷,符合条件的,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调解。
二、人民调解的过程:
1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,在调解前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、原则和效力,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。
2、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,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;特殊情况除外。
三、人民调解协议及其履行:
1、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纠纷,应制作书面调解协议。
2、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适时进行回访,并就履行情况做出记录。
3、对经督促仍不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的,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请求基层人民政府处理,也可以就调解协议的履行、变更、撤销向人民法院起诉。